(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债权等;婚前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等这种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 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那么就属于归一方个人所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个人财产这类物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是对运动员优异成绩的奖励,是个人荣誉的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一方在体育比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属于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律师解读 1.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1)夫妻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其权利主体是夫妻一方,夫或妻依法对个人财产在婚内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或依约定享有共同所有权的财产,夫妻依法享有对共同财产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在婚姻关系终止(比如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时才能终止,发生财产的分割或继承的问题,这也正是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意义。2.财产性质不因结婚时间长短而转化。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仅发生实物形态上的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比如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购置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的,原则上应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对于该房屋婚后增值部分,应区分是自然增值还是投资收益,如果是自然增值则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投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财产的实际取得和权利的取得。财产性权利的取得与实际财产的取得有时是同步的,有时却是前后分开的。比如继承虽然开始,但遗产尚未分割,期间与他人结婚,婚后分得的遗产,似乎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实际上财产权利(继承权)已经在婚前取得,所以应为个人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二是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因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