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首先排除渴望和意欲活动领域,然后我们去掉一个非存在的价值领域,即一个最广义上的审美价值领域;我们因此研究那些在其中提供价值的客体的存在或非存在对于价值谓项的意义和有效性来说是无关紧要的价值。我们将之与存在的价值领域加以对照,在存在的价值领域,情形恰恰相反。我们称那些构成合理性的、存在之类的评价“愉悦”(Freude)的价值相关物为善,称相应的否定价值为恶。如果这一点被假定,那么很清楚的是,每一个美的对象同时是一个善的对象;这就是说,在理性审美评价中证明是美的,必须必然在理性的存在的评价中证明是美的,必须必然在理性的存在的评价中证明是善的,必须必然在理性的评价中证明是善的。这意味着,如果某物存在或者被相信存在,那么它必然地或一般合乎理性地,是一个合理的愉悦的对象。同样,在相反的非存在的情形中,它是合理的悲伤的对象。另外,我们假定,对意识而言,缺乏对象存在的性质,但是,存在的假定合理地论证一种假定的喜悦——我们因此推想到存在,而且在这种“假定它存在”的思想中论证一种能合理加以说明的准愉悦(Quasi-Freude),也就是这样论证:这恐怕是一个正当的愉悦!——于是,非常清楚,同一对象或者同一事实也许是一个理性的意愿活动的合理的载体,而且如果它们是可实现的,那么它是一个合理的意志的载体。如果我们称理性意愿的价值相关物为渴望价值,称理性意志的价值相关物为意志价值或实践价值,那么据此很清楚的是,所有这些价值先天地联在一起。先天地有效的是:美同时即善;每个善,如果它不存在,它就是一个值得渴望之物;每个渴望价值,如果它是可实现的,它就是意志价值,结果善的概念在通常情况下被扩展了。可有理由地渴望之物也是善,实践价值实际也是善。
相关影视:在线国语港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