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先生为人作印谱序一类文字,前后数见,内容大同小异,宜尽量删节,或竟不录。
(七)汪世清君意见第一项,已详谱内逐年大事记,可勿论。第二项所谓各方师友对宾翁影响,并无材料可据。仲伊、疑庵诸公在当时当地或自有地位,在历史上固非一代学者,不足言影响。一九三六年,“曾先去北京数月,即南返”一节,宾老生前从未向人提及,可函询宋夫人,汪世清一人之见不能作为定案。
(八)誊正时请一律用直行(此次书简,人美即拟用直行繁体排)书写,全部简笔字务盼改正,誊讫后校对尤须留意,于笔误、脱字诸点均须校出,标点符号亦不能有误。
(九)书名、画名,有时用《》号,有时用「」号,欠一致。引文有时“”与「」号亦交错用,望全部统一。又四稿中前有“一号,而结尾无”号之处甚多,誊正时亦宜注意(所有简笔字曾用×号勾出,但仍有遗漏,请誊清时再行检查)。
(十)宾老生平著录文字已托北京人美友人录一详表寄沪,将来可作为附录列入。
(十一)有关研究宾老之编著,均宜由一处出版。《书简》及《画语录》既已由上海人美印行,《年谱》亦不宜改投北京。北京已与此间人美谈及,彼等亦早有此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