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
在一定限期内强制罪犯从事劳役的刑罚,轻于流刑,重于杖刑。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三年为满徒。
笞
用小竹板打犯人的腿部或臀部,为五刑(笞、杖、徒、流、死)中最轻的一种刑罚。笞刑从一十至五十,每十笞为一等,共分五等。
杖
用竹板或荆条捶击罪犯的臀、背、腿部。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清朝执行时用板折,杖一百折合四十大板,称为折责。折责遇有零数时(即不逢十、五),以整数划齐。如杖六十折合二十四板,只算二十;杖七十折合二十八板,只算二十五。判处徒、流而加杖者,至配所后执行。文武官员犯罪应杖者,用罚俸、降级、降调、革职等代替。
枷号
又称枷示,与戒护性质的带枷不同,是揭露所犯罪状、带枷示众的刑罚。清朝时期枷号主要作为附加刑,有时也单独使用,或作为其他刑罚的替代刑。枷号日数,最初不过一月、二月、三月,以后竟有以年论或永远枷号者。枷的重量,初为七十斤及六十斤,乾隆五年(公元 1740 年)改定二十五斤。嘉庆十七年(公元 1812年)又改定为三十五斤。但案例中尚有用百斤重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