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的基本要求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重点关注的就是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的问题。《决定》指出,在教育事业管理权限的划分上,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尤其是高等学校“统得过死,使学校缺乏应有的活力;而政府应该加以管理的事情,又没有很好地管起来”。并提出“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除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由中央决定外,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责任和权力都交给地方”[77]。
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要求“改革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体制,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要求“深化中等以下教育体制改革,继续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由地方政府在中央大政方针的指导下,实行统筹和管理”[78]。《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要求“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改善对学校的宏观管理”“属于学校的权限,坚决下放给学校”[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