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早期移民社会中,尚未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可能有不少额外的公共费用,这就势必使继承式宗族得到强化。有些族产较少的继承式宗族,也明确规定,“凡公欠、公借、公事、公费,俱作三股半支理,不得互相推诿”191,“三股园业界址、大租及上手不明,倘若与他人争占,费用银项俱照三股均摊”1921。在此情况下,即使没有设立相应的族产,族人之间也有不可分割的连带责任,因而仍有可能形成功能性的宗族组织。在族产较多的继承式宗族中,往往同时设立若干不同形式的“公业”,其具体用途各有既定的范围。例如,乾隆元年的林氏《阄书》记载:“轮流公业草地一所,土名海丰庄及柯元庄,内糖廊三张半,共牛三十八只,言约每人各掌一年,周而复始。当年之人除与张家租粟一项外,其余租粟听当年收入,三人不得与分。其租课、采杂及衙门所费并春歌韶舞、门户等项,俱系当年抵理,不得□□三人。糖租一项,年该抽糖四万七千一百斤,内扣除七千八百五十斤付当年之人与张家清算,其余三万九千二百五十斤,不论价值高低,每百斤估定价银七钱,共计银二百七十四两七钱五分。内扣除纳车饷及差承银二十五两外,尚剩银二百四十九两七钱五分,作四份均分,每份应得银六十二两四钱三分,金约抽糖完日对当年之人取起,不得刁难。……赡老公业另登在簿,尔等可轮流收交我用,异日充作祀典。”[1931林氏的“轮流公业”主要用于各种公共事务,“赡老公业”主要用于祭祖及赡养老人,另有直接按房分享的“糖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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