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英国有佃奴性质的粗农及在技术上占优势的细农两种。他们虽然都与土地关联密切,但也是公众法庭的成员。他们有强有力的庄园法,故领主想压迫农民或增加纳贡,都十分困难。庄园支配权和裁判支配权相一致,当被诺曼人征服时,好多兼有两种支配权的管区,都封给其臣下。但与庄园领主相对立的是强大的国家权力,而且英国国王让皇家裁判所及有学识的法学家拥有强大的权力,故能在庄园领主之上,从而保护农民。
第六节 庄园内部资本主义的发展 01
庄园制度原本是出于军事考量而产生的,开始时,其目的在于利用隶属的土地及劳动力,使领主能够存在,但其中已萌动着向资本主义发展的有力趋势。此种趋势在大规模耕作地制度及地产经济这两种形态中表现出来。
一、大规模耕作地制度
大规模耕作地制度是以强制劳动来经营的,此种经营,专为贩卖而劳动,所生产的是园圃生产物。大凡在被征服的地方,征服者则成为领主阶级,同时有精耕存在的地方,都可能产生此种经济形态,它是殖民地的一种特征。其近代的生产物为甘蔗、烟草、咖啡、棉花等,古代则为葡萄酒及油。其发展的过程,最初大多为半栽耕作地制度。在这种状况下,贩卖集中于一人之手。生产则以强制劳动的方式,委于各个不自由的劳动者,由村落自治体对于殖民公司,即半耕作地的所有者,负有连带责任,而且有对于土地的义务及租贡的义务。这种状态,在南美洲一直延至19世纪初期革命开始时,在新英格兰诸州,延至脱离祖国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