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李迎春:《秦汉郡县属吏与长官关系考论——兼谈东汉“君臣之义”的政治实质与作用》,第78-82页。
[18] 参劳榦:《汉代察举制度考》,1948年初刊,后收入所著《劳榦学术论文集甲编》上册,第630-631页;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第83-85页;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第一章,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页。
[19] 此点古人亦有所觉察。苏洵:《嘉祐集》卷一〇“上皇帝书”提到“其后诸侯虽废,而自汉至唐,犹有相君之势。何者?其署置辟举之权,犹足以臣之也。是故太守、刺史坐于堂上,州县之吏拜于堂下,虽奔走顿伏,其谁曰不然?”曾枣庄等笺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286页。黄宗羲针对明代的官员任用上实行的“保举法”,指责道“保举之法,虽曰以名取人,不知今之所谓名者何凭也,势不得不杂以贿赂请托”,见《明夷待访录·取士上》,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4页;清人在记述明代保举法时亦指出“然行之既久,不能无弊,所举或乡里亲旧、僚属门下,素相私比者”,见《明史》卷七一《选举志三》,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719页;赵翼:《陔余丛考》卷一六“郡国守相得自置吏”条:“若听长吏辟置,无论末俗浇漓,夤缘贿赂之风必甚,即其中号为贤智者,多以意气微恩致其私感”,第283页。甘怀真亦指出“由于汉代官僚制度的媒介,官员与官员之间亦产生了君臣关系”,《皇权、礼仪与经典诠释: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第386页,看到了官僚制度对官吏间关系的影响。这种关系能否称为“君臣关系”,还有疑问,参徐冲:《汉唐间的君臣关系与“臣某”形式》,第270-294页,因此,本文还是使用“上下关系”来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