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认识到万民法在政治自由主义当中得以发展,并认识到万民法乃是把正义的自由理念由国内体制扩展到万民社会,是很重要的事情。我要强调,在正义的自由理念当中发展万民法时,我们要制定合理正义的自由民族之外交政策的理想与原则。这种对自由民族外交政策的关注,暗含在全篇之中。我们之所以继续考量体面民族的观点,不是要为他们确定正义原则,而是向我们自己保证,自由民族外交政策的理想与原则,便是从体面的而非自由的观点看,也同样合理。对这种保证的需要,是自由理念之内在的特征。万民法认为,存在着体面的而非自由的观点,而对非自由民族能宽容到何种程度的问题,乃是自由外交政策的根本问题。
我的基本观念,遵循了康德在《永久和平论》(1795)中的概述,以及他foedus pacificum (和平联盟)的观念。按我的解释,这一观念意味着我们始于宪政民主体制的自由政治总念之社会契约观念,而后通过导入次级的第二原初状态——换言之,此时自由民族的代表与其他自由民族达成协议,来对其进行扩展。我在§§3—4论述了这一点,并在§§8—9又论述了与非自由但却体面的民族达成的协议。每一个这样的协议,都要理解成假设的协议,非历史性的协议,此一协议的达成,乃由均称处于适当的无知之幕下原初状态里的平等民族来做到。因之,民族间的承诺便是公平的。所有这些,都符合康德的观念,即宪政体制必须建立一种有效的万民法,俾使充分实现公民的自由。[14]事先我不能确定这样来探讨万民法是否能够达到目的,我也不坚持其他达成万民法的途径就不会正确。殊途同归,当然是更好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