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作出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也可以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决定予以维持。就是说,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裁定程序,对注册商标,不认为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作出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并应及时通知裁定有关的当事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决定予以撤销。就是说,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裁定程序,对注册商标,认为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可以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并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的当事人。
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即自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的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