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浙江、四川山区一带的民居住宅,多利用地形灵活而经济地做成高低错落的台状地基,在上面建造房屋。而民居的住宅朝向也往往取决于地形。在建筑的布局上,主要房屋仍具有中轴线,但左右次要房屋不一定采取对称方式,院落的形状大小也不拘一格。房屋结构通常用穿牛式木构架,高一至三层不等。墙壁材料每因材致用,用砖、石、夯土、木板、竹笆等。屋顶形式一般用悬山式,前坡短,后坡长,出檐与两山挑出很大,但也偶用一部分歇山式屋顶。房屋外墙用白色;木构部分多为木料本色,或柱涂黑色,门窗涂浅褐色或枣红色,与高低起伏的灰色屋顶相配合,朴素而富于生活性。[81]这些风格迥异、构建不同的民居建筑群落,反映出明时这些地区民人随境而居,就地建屋,以家族或个体家庭为生产、生活、交际基本单位的起居生活习俗。
车轿的等级规定及其变化 明初,明太祖朱元璋制定了社会各阶层的车舆规制,到明成祖朱棣时这种车舆规制逐渐完善。不仅对帝后、嫔妃的车舆仪制、卤簿之制作了详尽的规定,而且也对百官、民人的车轿行止规范作了明确的规定。仅各级官员所乘的轿子一项,就在轿子的质料、装饰、大小和轿夫人数上均作了详细的规定,且严禁僭越违制。到了明末,法定的封建等级车舆制度的根基发生动摇,于是不少地区的人们乘坐车轿出现了违制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