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臣民的徭役义务,渐次产生了以诸侯为中心的货币经济。其发展的过程亦有种种。有诸侯自己生产和经商的个人经济,亦有诸侯将隶属于自己的劳动力,不仅为了自己的需要而用于生产,而且用于以贩卖为目的的生产。后者在埃及与巴比伦均可见到。商业以及为了市场的工业生产,在此变成大家族的副业,家族和盈利经营完全不分,此即洛贝尔图斯(Rodbertus)所称的“家族经济”的经济形态。
家族经济也可以是种种组织可能性的出发点:其一,是埃及的谷物汇兑银行制度的成立。埃及国王在全国都有谷仓,农民不仅将应纳贡的物品,而且将其所拥有的生产物都送到谷仓,收取一种支票,可以当成货币使用。其二,是诸侯的货币租税之建立。在此,自然货币制度必先已渗入全部私有经济之内,并已有相当发达的生产技术以及国内的商业市场作为前提。托勒密王朝的埃及就具备这所有的条件。由当时行政技术的发展情形来看,这种制度在预算的编制上必然产生许多困难。于是统治者大都把计算的危险,用下列三种方法来转嫁于他人:或使用投机者,或官吏承办租税征收之事,或把租税征收直接交给士兵,即用此租税来支付给养,有时也把租税征收交给庄园领主。租税征收交到私人之手,那是缺乏可资信赖的国家租税设施之结果,而设施之所以欠缺,又可推因于官吏道德上的不可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