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机构搭台,法制唱戏
有了完善的机构,有了能够干活的人,那他们就需要有国家来授予他们干事依照的法规制度。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加强统治,可以说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在洪武朝时,就有“法贵简”的思想,参照《唐律疏议》,依据《元典章》的六部编排体例,经过三十多年的修改,终于在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时刊印颁布了明朝的法律《大明律》。
由于明太祖严令变更法律,所谓“祖宗之法不可改”,所以终明一朝,这部洪武年间刊印的《大明律》再没有更改。但社会的发展总是向前的,一部陈旧的法律必然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所以在明朝之后的几位统治者时期,根据当时的社会国情,颁布诏令或者单独制定条例,专门对社会上新的事物和人际经济关系进行规定。不过这些都是后话了。明朝通过加强立法和法制宣传教育,不仅加大了对豪强官吏不法行为的防范和惩治,在明朝许多的法规条例中,还能看出对农业或农村事项的规定涉及面也是极广。
首先是土地政策。元末的战乱导致百姓大量逃亡,造成了许多土地荒芜。为了恢复生产,朱元璋建朝后采取了一系列奖励农耕、招抚流民的政策。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颁行的《正礼仪风俗诏》中就申明,对于战乱之后,复归乡里的人民,如果遇到田多人少,或者田少人多的情况,单独分成不同的管理办法。到了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又令各地将荒闲的土地给人耕种,并且这些土地可以作为这些农民以后永远的产业。这一系列的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垦荒者的积极性,并且因为朱元璋的格外重视,后来又多次下令扩大屯田的规模。渐渐地,军队、商人等社会其他行业的人士也都加入到了垦荒大潮中。政府在奖励垦荒,加快恢复经济生产的同时,还开始关注勋亲贵族土地兼并的问题,并下诏进行限制或者禁止。特别是颁布的《铁榜》文中对公侯强占官民私产,对功臣之家或其家属亲眷侵夺田产,欺凌百姓的都有相关惩处。不仅是对于公侯、勋贵强占土地进行了限制和制止,对于僧道等出家人士兼并土地的问题也颁布了相关诏令进行限制和制止。